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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环发〔2012〕321号
来源:7321必赢官方入口 更新时间:2020-06-04 11:41:22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晋环发[2012]321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抓紧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2008年以来本部门审批、验收的可能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的要求,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要按照环发[2012]98号文中提出的排查重点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逐条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
二、加大环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必须以合法的程序、有效的形式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要保证公众参与的对象具有代表性、结果的真实性。环保部门要将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涉密项目除外),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严格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满足环境管理要求,规划调整控制不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未完成、建设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未建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同意试生产;对投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加强现场监管,完善相关要求,严防污染事件和污染扰民;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的项目、环保投诉和信访问题突出、群众合理环境诉求未得到解决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必须设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专章,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调查;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意见必须提出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要求。
四、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步骤和要求
1、2012年8月至10月31日,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对2008年以来本部门审批、验收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并督促限期完成,各相关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在认真核查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填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风险排查登记表》(附表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风险排查汇总表》(附表2),《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风险排查登记表》(附表3)、《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风险排查汇总表》(附表4),各市环保局组织本辖区的排查工作,将表1、表2、表3、表4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2、201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环保部门督促各责任主体抓紧落实对排查中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务必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各市环保局填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附表5)、《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附表6),撰写本辖区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未按限期限完成整改要求的项目要做出具体说明,将表5、表6和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
3、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省环保厅组织对各市排查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对全省排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总结,于12月31日前报环保部总结报告。
附件: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风险排查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风险排查汇总表
3、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风险排查登记表
4、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风险排查汇总表
5、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
6、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风险排查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
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抄送: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60份